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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与相关国家的做法

时间:2024-08-09 05:46:19 写物 我要投稿

  和记官网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惩戒”是中国古代教育实践的一种重要措施,但现代中国因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强化,所以“惩戒”是不受教育管理者待见的(但实践中仍有极少数一线教师仍“鬼鬼祟祟”地使用)。究竟教育中能不能用惩戒、怎样用惩戒和如何把握惩戒的度,在舆论上近期成为讨论的热点,但一线教师在实践上则尽可能避免。

  然而稍微懂点教育的人都知道,“惩戒”是教育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它的右边是一只手拿着一根教鞭(攴);左下方是个“子”字,表示小孩,“子”上是两个交叉符号(爻),表示鞭打的痕迹;整个字形“教”是会意一个人手持教鞭在教育小孩。

  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曾经在《国富论》中说过“企图容易地活着是人之本性”,所以你不可能指望孩子一生下来就有吃苦耐劳、目光远大的“人”之本性。为了育“人”,就要让TA要吃点苦,延迟对自己资源的消费,这必然是短期不愉悦的事情,指望TA自己来实现,这是不可能的。外部因素让他来有“吃苦意识和延迟消费意识”就是教育。说服和引导是教育的最主要方式,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惩戒”所造成的“不愉悦”会让教育效率更高一些。对某些极端行为,惩戒则是必须的手段。这都是教育圈的共识,但是“惩戒”往往让人联想起“体罚”和“损害公民权”,所以一线老师都怕“惹火烧身”。

  只是这种状态长期持续下去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不利的,所以最近国家要出台“惩戒教育的”规定了,这样让一线教师有了这样“尚方宝剑”,实践起来就有据可依了。 现在“尚方宝剑”的已经正式发布了,见,大家可以用啦!

  教育要借鉴国外经验,下面搜集了若干国家的“惩戒”教育方法,供各位参考。

  英国人普遍认为,对孩子的溺爱和娇宠是孩子独立性格形成的最大障碍。他们认为应该为孩子日后的独立生活负责,现实原则是第一位的,而亲情是第二位的。“子不教,父之过”,如果孩子日后不能像其他人一样适应社会、对社会有所贡献,父母应感到愧疚,应向社会检讨。因此,英国年轻的父母虽然会悉心照料幼小的孩子,但很少将孩子总抱在怀里,而是让他们随意地爬、随意地玩,他们也绝对不会去扶起不慎摔倒在地的孩子,而是让他们自己站起来。

  在一般家庭当中,5岁以下的孩子都不准与大人同桌吃饭,不允许挑吃挑穿,到了该做什么的时候一律按规矩办事,故意犯错误和欺负幼小,都将受到严厉的惩戒。如果孩子受到伤害,即使他们大哭也决不会在父母那里得到安慰和同情,那些不能忍受疼痛而肆意大哭的孩子,会受到父母的严厉训斥。因为,所有的英国人都认为,孩子应该懂得忍耐,缺乏忍耐和自我克制是最令人瞧不起、最没有修养的。英国的家长往往在尊重孩子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孩子严加管束,让孩子明白不可以为所欲为。

  英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允许家长体罚孩子,至今许多学校仍保留着体罚学生的规矩。例如,在学费昂贵的贵族学校—公学里,富家子弟也以吃苦为荣,以意志坚定为高尚。校方故意将伙食做得很差,并要求每个公学学生必须在恶劣的天气里穿短裤出现在操场上、课堂上;坚持冷水浴,不准盖过暖的被子,冬天亦须开窗就寝。

  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这部法律还把教师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从学校内延伸至学校外,比如当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购物中心等。如果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某些公立学校甚至还设有惩戒室(Punishment Room),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将在这里接受处罚。

  在谈到这样做是否剥夺了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时,英国教育学者们认为,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教育,让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特定的情境中进行反思,让他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美国的教育惩戒体系十分完备。为了使学校的教育功能得到正常发挥,美国的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一套明确详细的学校规章制度,有一套供本学校学生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这个学校就读的学生必须确认学校的规章制度,承认学校教职工的权威并接受其指导。

  任何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学校教职工在学校范围内或因与学校有关的活动作出的合情合理要求,均被视为违纪行为,任何违纪行为都要受到惩戒。惩戒方式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美国学校惩戒包括两个部分:一般的教育惩处和特殊教育惩处。一般的教育惩处是在美国学校实施最多、相对来说也较轻的一种学校惩戒。主要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包括在教室罚站和在教师办公室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在课外活动的时间里,别的同学都在玩、做游戏,受惩戒的学生在旁边看;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在美国,教师对学生处罚的最高权限就是勒令学生离开教室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星期六来上学,就是星期六上午9点到12点来学校学习或上课。

  因为美国学校实行双休日制度,学校一般不能在双休日要求学生来学校上课。因此,星期六来校学习对美国学生来说是一种仅次于不能来校上课的惩戒。美国的学校惩戒有明确的针对性,一般惩戒主要针对的是以下违纪行为:如扰乱课堂秩序;在校作弊;迟到;不做家庭作业;拒绝服从教职工的指导;乱扔杂物;使用水枪;没到法定年龄(16周岁)或没有驾驶执照驾车到学校;未得到学校允许擅自不到校上课。特殊教育惩处包含了许多非常用或非通行做法。比如:体罚、停课、开除等。在美国,体罚用来作为惩戒学生的一种手段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

  到美国革命前,美国的普通法仍然明文规定,教师可以对学生采用“合理但不过分的力量”进行惩戒。直到今天,类似的允许学校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于美国许多州的学校法中。除马萨诸塞和新泽西等少数州的法律明令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以外,在美国的其他许多州,学校体罚学生是合法的,教师“适当”地打学生也是允许的。美国有的私立学校曾以惩戒学生严厉而出名,其体罚不亚于中国的私塾。停课是指学生因轻视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受到学校禁止多少天不让上学的惩戒。

  当然这种被学校暂时禁止上学的惩戒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而且这种惩戒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发生次数不能多,如果多次有此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开除。这种行为主要包括:行为有损于学校的学术风气;行为使同学、教师、校领导处于危险当中;损坏学校财物;损坏私有财物;拥有、携带武器或危险的器械;享用和拥有烟草;拥有、购买、享用、转移麻醉剂、酒精饮料、毒品和仿制毒品;拥有淫秽物品;赌博;偷盗;违反穿着规定;勒索;较严重违反教师、代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校车司机、校长和其他学校员工的指导;携带毒品用具到学校或学校的活动中来。美国的教育惩戒条律规定得很细,这样便于学生遵守也方便教师操作,同时也可以防止教育惩戒被超范围、超限度地滥用。

  例如俄亥俄州不少学校对享用和拥有烟草的惩罚有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学校对享用和拥有烟草者初犯罚以两个星期六来上学;再犯,罚3天不能来上学;第三次违犯,罚5天不能来上学;第四次违犯,10天不能来上学,并被建议开除。学生如果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开除在美国是最严厉的教育惩戒。如果学生多次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抑或存在犯罪事实,那么该学生可能会被学校开除。

  开除包括开除四分之一个学期,开除一个学期,开除一年或者永远开除。开除针对的是有破坏性行为的学生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当然对于被开除的学生也有变通的办法,这就是勒令转校,这是不同于开除的另一种惩戒,即勒令学生从目前就读的学校转到另一所愿意接纳他或有特殊教育手段的专门学校中就读。

  德国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引入教育惩戒之 中,其核心价值在于要求学校及其教师在实施惩戒 行为时采取最小侵害的方法,达到既维护教育秩序 又保护受惩戒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 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 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德国在教育 惩戒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学校和教师在 惩戒学生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目的正当,符合教育目的。学校及其教师采 取教育惩戒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所希望的教育目 的,不做不当的处罚。只有当学校教育活动受到干 扰并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及其教师才 能采取应有的教育性措施及维持秩序措施,但不论 采取何种措施,其最终目的都不得逾越学校教育的 本质。

  2. 手段必要,体现最小侵害原则。在所有可达 成教育目的的惩戒手段中,学校及其教师必须选择 对学生侵害最小的手段。德国将教育惩戒手段区分 为教育性措施和维持秩序措施两种,由于教育性措 施不影响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而维持秩序措施由于影响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 只有在教育性措施行使无效后方可采取,具有辅助 性,确保将学生的权益损害降至最低。

  3. 目的和手段合乎比例,体现法益平衡原则。学校及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不能为了达到很小的 目的而严重损害学生的权益,要寻求目的与手段之 间的最佳平衡,尤其是要求学校及其教师的惩戒行 为与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学生的过错程 度相适应。如禁止集体处罚学生,尤其是因无法确 认班上某个同学的违规行为而集体处罚学生。

  教育惩戒权属于教育管理权的当然之意。合理的教育惩戒应该符合必要性与相当性的标准。日本文部科学省«指导通知»提到:惩戒行为是否构成体罚需要“以中小学生的年龄、健康、身心发展情况,以及行为所发生的场所、时间等环境因素,结合惩戒的样态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考察。应该根据具体事件进行个别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施加惩戒行为的校长或教员以及中小学生、监护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而应该对以上的诸多因素进行客观的考虑、判断。”日本文部科学省在«惩戒·体罚参考事例»里例举了“体罚”的同时,也同样例举了合理的“惩戒”与“正当行为”的情况。

  其中被容许的惩戒包括:让学生课后留在教室的行为;上课时让学生在教室内起立的行为;让学生完成习题以及清扫活动的行为;让学生多承担学校值日的行为;对授课时走动的学生,通过斥责令其就坐的行为;对练习迟到的学生,不让其参加比赛而让其旁观的行为。这些通常被判断为属于合理惩戒权范围内的行为往往不伴随有肉体上的痛苦。

  在合理的惩戒之后,事实上学校教育中还有一类更为强烈的手段,这些手段通常被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甚至是自力救济行为中的一种,可以统称为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第一类是学生对教师实施暴力行为,教师为了防卫不得不行使有形力:儿童对教师的指导进行反抗并踢打教师腿部,教师绕到学生背后压制其身体的行为。

  第二类是为制止儿童对其他儿童可能形成的暴力迫害,或者为避免眼前的危险而实施的有形力:为制止课间时间对其他儿童实施殴打行为的儿童,抓住其双肩并拉开的行为;为使大声喧哗并妨碍全校集会的学生离场,强制其到其他场所进行指导的时候,对方依旧持续大喊并且反抗,教师拉着学生手腕强制其移动的行为;因与其他学生争斗而接受指导的学生对教师进行侮辱并意图逃离的时候,教师为了让其冷静,用双手按住其肩部压制于墙壁数分钟的行为;比赛中与对方选手发生争吵而意图实施殴打的学生,教师将其摁住制止其行动的行为。

  与以上的事例类似,在针对儿童福祉设施的长官根据日本«儿童福祉法»第47条实施惩戒权的问题上,日本厚生劳动省在1998年«禁止滥用与惩戒相关的权限»通知(以下简称«禁止滥用通知»)里也举例道。除了殴打、踢打等直接侵害学生身体的行为之外,超过合理范围的长时间保持一定姿势、不提供食物、从儿童的年龄,以及健康来看不提供必要的睡眠时间、不提供合适休息时间的长时间劳作、以开除出福利设施为威胁、性骚扰、无视等行为均属于惩戒权的滥用。

  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分需要同时考察实施的方式与具体的情境,在紧迫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教师行使物理有形力,那么这种措施就是一种合理惩戒,但如果不符合现实的需要,那么这种有形力就是一种非必要的暴力。对于惩戒合理度的把握往往需要集合对象、背景、方式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首先要分析惩戒措施是否必要,再进一步分析这种必要的惩戒措施是否相当。

  如果某种惩戒措施没有必要,那么自然不相当也不合理;如果是存在必要但却不相当的场合(即与被惩戒的行为相比超过必要限度),也同样属于体罚或者不合理的惩戒;只有在必要性与相当性都满足的条件下,惩戒才能被合理化。

  按照新加坡法律规定,新加坡每所学校都设有学校纪律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主要是副校长、训育主任和负责辅导的教师,他们的责任是按照《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结合本校特点,制定适合本校校情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定的纪律制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惩处违纪违规学生,维护学校正常运行秩序。学校纪律委员会还具体负责和家长沟通,与警方协调,与内政部、社会发展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和自助团体建立联系。

  新加坡惩戒教育较多,但最重的鞭打教育并不常用,多的学校一年也就出现1~2次。学生犯错误后,往往会先以其他方法惩罚,如罚站、放学后留校、停学等,若再犯,校方才会施以鞭打。鞭打前校长会找学生谈话,还会通知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家长不同意就会换用其他惩戒方法。也有学校实行记分制,学生每次违纪犯错都要记分,分数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鞭打。鞭打后学校还会对被鞭打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如果鞭打后仍不思悔改的,学校将考虑留校察看或开除,甚至将其送到感化院接受教育。

  新加坡教育惩戒有谈话教育、罚站、留校、参加社区服务、停学、鞭打等,拿最重的鞭打来讲,它只针对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学生,诸如打架、抽烟、有流氓行为、破坏公物等的学生。鞭打分为3种:私下鞭打、教室鞭打、公开鞭打。其中私下鞭打是鞭打中最常见的,违法学生一般在办公室被鞭打;教室鞭打是在教室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进行鞭打;而公开鞭打就是在全校学生面前进行鞭打,一般在学校礼堂举行。鞭打只是为了起到警示教训作用,让全校学生都明白违反校纪校规的后果,并让受罚的学生感到羞耻,以免再犯。

  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地指出只允许击打手、等脂肪丰富的地方,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